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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察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1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图书馆建设,满足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根据教高[2015]14号教育部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院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院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图书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的带领下,由馆长主持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六条 院系(部)资料室是全院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图书馆应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给与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七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一名,由学院任命。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九条 学院应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

第十条 学院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院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人才。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一条 学院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院预算,并根据学院的发展逐年增加。

图书馆经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图书馆要严格遵守学院财经纪律,坚持事前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学科建设、专业要求和师生需求的荐购制度,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十二条 学院要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

第十三条 图书馆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使用计算机,如发生违章、违纪情况,将根据情节以及后果按学院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建设全院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第十五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各种文献的采集要按照省政府和学院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在图书采购、接受捐赠中,要做好选用备案和审读工作,严把图书采购进口关。

第十六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图书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十八条 图书馆应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应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 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 务

第二十条 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学院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学院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在学院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院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智慧校园建设,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学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师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图书馆要做好涉密图书资料的保密工作,对印有秘级的公安业务图书资料,实行专人管理,按《保密法》规定,严格借阅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加强省内各馆之间以及与公安院校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七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应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图书馆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并妥善整理和保存。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